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与褚*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借款本金298451.63元,支付截至2020年6月15日利息11162.30元及之后利息(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如被告褚*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有权以褚*抵押的房屋(位于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2599号东珠家园XX号楼X单元XXX室、延房权证字第XX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延房他证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85.82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9元,减半收取3009.5元,由被告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