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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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临沂悦丰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161457.41元及利息(利息以161457.41元为基数,白2021年8月25日汇票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各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210464100530320200825707883268,票面金额161457.41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5日。原告经背书转让取得上述汇票后,在依法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票据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票据出票人第三人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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