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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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6 一、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洪**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704.4元。 二、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欧阳**、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4元,减半收取计629.7元,由原告欧阳**、洪**负担93.2元,由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