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塔城丰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初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杨**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塔城丰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转让款2000万元;杨**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塔城丰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利息546万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初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杨**请求判令解除塔城丰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新疆塔城市“丰禾源-财富天地”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的反诉请求,但不含该协议第四条及有关D栋楼(该协议书第六条表述为C栋,即尚未建设的一栋)的内容。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00元,由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3-10 |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