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2,526.33元、利息4,427.31元、违约金694.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止,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526.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农行延吉市支行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共计541元,由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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