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6486.14元,合计31486.14元;并从2021年7月7日起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18.2%支付罚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白*、赵**、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被告陈*、包**、王**、白*、赵**、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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