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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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借款本金32600元及利息(至2020年12月20日为1843.49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利息、复利),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