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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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烟台毓璜顶医院 海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屯士峰各项损失共计355489.59元。 驳回原告屯士峰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屯士峰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计4302元,重新鉴定费2080元,合计638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法人单位应在上诉状上加盖实物印章,否则上诉无效并继续计算上诉期;上诉期满后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