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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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胡**返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6271.54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暂算至2021年10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从2021年10月23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蒋**、文**、蒋**、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文**、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文**、蒋**、李**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胡**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1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计取4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1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