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犁海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乔明凤窗帘布艺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乔明凤窗帘布艺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窗帘款25,000元;2、被告支付2019年5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订制窗帘,经结算,被告应付窗帘款25,000元,并出具欠据承诺于2019年5月25日前付清。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伊犁海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被告盖章、法定代表人杨桂杰署名的借条,拟证实被告欠款数额,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伊犁海蓝建筑装饰公司,借乔明凤窗帘款系2017年-2018年间乔明凤为海蓝装饰垫资制作安装款25,000元整,限2019年5月25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窗帘款25,000元,提交了被告盖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借条,内容足以证实原告主张,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窗帘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书面承诺于2019年5月25日前还清欠款,其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未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利息于法有据。鉴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本院认定逾期利息应当从2019年5月26日起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更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对原告主张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的逾期利息284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的逾期利息,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为1,672元,合计利息1,956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伊犁海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乔明凤窗帘布艺店窗帘款25,000元;

二、被告伊犁海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乔明凤窗帘布艺店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1,956元;

三、驳回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乔明凤窗帘布艺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伊犁海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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