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梦敦煌”店铺转让费支付凭证、收据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装修费用的账目明细、支付凭证、收据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的支付凭证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员工工资表及发放凭证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向大众点评平台支付的推广费的支付凭证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单月结算账目表、季度结算账目表、年终结算账目表、现金台账、店内流水及相应票据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名下尾号3805工商银行卡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转出至栗莹莹名下银行流水的具体用途明细清单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八、驳回原告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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