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梦敦煌”店铺转让费支付凭证、收据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装修费用的账目明细、支付凭证、收据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的支付凭证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员工工资表及发放凭证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向大众点评平台支付的推广费的支付凭证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圣烤肉”店铺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单月结算账目表、季度结算账目表、年终结算账目表、现金台账、店内流水及相应票据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名下尾号3805工商银行卡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转出至栗莹莹名下银行流水的具体用途明细清单备置于“大圣烤肉”店铺经营地点,供原告李*、李**查阅、复制; 八、驳回原告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