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
广东雷裔保健品有限公司
饶平童涵春保健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饶平童涵春保健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3899340.2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1日的利息41964.22元;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0200400251-2021年(饶平)字00008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付;以142340.27元为基数,按编号为0200400251-2021年(饶平)字00028号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付;以2187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0200400251-2021年(饶平)字00029号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付;以57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0200400251-2021年(饶平)字00055号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付);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就编号为0200400251-2020年饶平(抵)字000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告林**、杨**共有位于饶平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第号)在9952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就编号为0200400251-2020年饶平(抵)字000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告林**、杨**共有位于饶平县之二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号)在10994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林**、杨**、广东雷裔保健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饶平童涵春保健制品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广东雷裔保健品有限公司偿还该债务后,可依法向被告饶平童涵春保健制品厂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5.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饶平童涵春保健制品厂、林**、杨**、广东雷裔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饶平童涵春保健制品厂、林**、杨**、广东雷裔保健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9165.22元、保全费5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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