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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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21752.75元(暂计至2021年6月27日,其中本金18233.06元、利息2627.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92.04元),并自2021年6月28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依合同约定继续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2元,由被告沈**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沈**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