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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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34703.6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4日,尚欠利息2544.81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另计); 二、被告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40.94元,被告江**负担756.21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江**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