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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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建超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藏建超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57,500元; 四、驳回西藏建超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488.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062.95元,合计9,601.8元,由西藏建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75.38元,由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2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51.25元(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藏建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5.17元,由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9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