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府谷县宏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3074元、误工费3770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12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984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8594.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1450元、车辆损失费3920元、司法鉴定费用1440元,共计20144.77元(原告吴**在获得赔偿款后返还被告柴**垫付的50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3074元、误工费3770元,共计15844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733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1450元、司法鉴定费用1440元,共计14962.54元(原告李**在获得赔偿款后返还被告柴**垫付的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81.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11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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