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5857.51元、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逾期正常利息17862.11元、逾期复利916.17元、逾期罚息1122.82元,各项合计275758.61元。2021年6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房屋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在被告蔡**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49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负担382元,由被告蔡**负担5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7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