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和鑫钢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9684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截至2020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87555.25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684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丽水市和鑫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4元,由原告丽水市和鑫钢材经营部负担4500元,被告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