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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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德成天源工贸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 伊吾县北方弘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冯**、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德成天源工贸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共同支付砂石款1,608,4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德成天源工贸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9,598元,减半收取计9799元,由被告冯**、郭**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