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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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41元,公告费390元,共计19731元,由周**负担8281元,位**负担1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2.29元,公告费500元,共计10862.29元,由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