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贵州新泰铭业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新泰铭业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400,719.68元;

二、被告贵州新泰铭业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99,999.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张**、被告刘**对被告贵州新泰铭业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8.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88.90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贵州新泰铭业建材有限公司、张**、刘**共同负担17,96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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