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9日解除; 二、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9日的租金1 080 18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为:以349 2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9 2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6 6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80 810元(按照每日2009元的标准); 四、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门头沟区龙门新区二区西侧X、X、X门平房商铺腾退并交付给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腾退时不得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五、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的物业费43 516元(按照每日43元的标准计算); 六、驳回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二十一元,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