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9日解除;

二、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9日的租金1 080 18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为:以349 2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9 2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6 6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80 810元(按照每日2009元的标准);

四、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门头沟区龙门新区二区西侧X、X、X门平房商铺腾退并交付给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腾退时不得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五、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的物业费43 516元(按照每日43元的标准计算);

六、驳回北京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二十一元,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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