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融资本金人民币143,40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延期利息(自2018年3月2日〈含〉起至2021年1月11日〈含〉为人民币16,442,239.32元;自2021年1月12日〈含〉起至实际清偿日,以尚未偿还的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43,40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违约金(自2018年3月2日〈含〉起至2021年1月11日〈含〉为人民币45,326,641.80元;自2021年1月12日〈含〉起至实际清偿日,以尚未偿还的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43,406,000元为基数,按日违约金率0.03%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人民币11,716.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4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792.63元,由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92.63元,由被告陈*负担人民币1,0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