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融资本金人民币143,40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延期利息(自2018年3月2日〈含〉起至2021年1月11日〈含〉为人民币16,442,239.32元;自2021年1月12日〈含〉起至实际清偿日,以尚未偿还的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43,40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违约金(自2018年3月2日〈含〉起至2021年1月11日〈含〉为人民币45,326,641.80元;自2021年1月12日〈含〉起至实际清偿日,以尚未偿还的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43,406,000元为基数,按日违约金率0.03%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人民币11,716.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对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4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792.63元,由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92.63元,由被告陈*负担人民币1,0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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