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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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连带支付虞*工程款327288.05元,并以327288.05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至虞*在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嘉丰支行账号为6228********账户中; 二、驳回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4元,由虞*负担75元,***、***负担6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