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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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赵*医疗费三千七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八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误工费二万六千五百一十四元四角四分、护理费一万九千二百元、交通费二千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五万七千零八十五元五角六分,共计十二万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直接汇入赵*个人账户内);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赵*医疗费二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元一角四分、残疾赔偿金七万五千二百二十四元二角七分、鉴定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共计十万三千五百八十三元四角一分(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直接汇入赵*个人账户内); 三、驳回赵*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四十一元(赵*已预交),由原告赵*负担一千零百一十四元,被告徐**负担二千三百二十七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