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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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国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山东省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凯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国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9080.00元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98908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淄博凯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赵**、毕**、吴**、刘**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国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30.00元,减半收取3741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裁判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