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格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1,724,072元、截至2019年6月15日的迟延罚金211,525元,以及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罚金(以1,724,07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蒋**、蒋**对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蒋**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新疆格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724,072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回购价款1,724,072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五、被告新疆格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

六、若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蒋**、蒋**、新疆格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五项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被告相对于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3.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413.51元,由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蒋**、蒋**、新疆格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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