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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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耀分公司 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3元,减半收取3096.5元,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