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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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阜康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威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