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26286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8月24日起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14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741元,由***、***负担426元(已交纳),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15元;反诉受理费824.6元,由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1元(已交纳),***、***负担103.6元。以上未交纳费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