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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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9月14日,利息及罚息为208731.84元,从2021年9月1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6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上浮30%计算)。 二、被告郝**、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郝*胜追偿。 三、驳回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3元,由被告刘*、郝*、郝**、郝**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