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明义晨源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韩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明义晨源公司对于安装在育英中学D111房间的4台华创牌冷凝排风热回收新风机组(型号XXXX),解除设备密码设置、时间设定设置等全部限定设置;2.明义晨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明义晨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韩建公司与明义晨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通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明义晨源公司向韩建公司承包的海淀区育英中学改扩建工程提供通风制冷设备。合同约定,若单方违约,违约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明义晨源公司在安装调试设备时,私自在设备中设置了密码、时间设定等限定设置,致使设备运行时经常不能正常开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为此,韩建公司多次联系明义晨源公司,2020年1月19日,明义晨源公司解开密码并承诺于2020年2月9日前清除设备密码设置、时间设定设置等所有限定设置,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但至今明义晨源公司未履行承诺,故韩建公司诉至法院。

明义晨源公司辩称,一、设备密码设置、时间设定设置不是明义晨源公司设定,是由设备厂家设定。因韩建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设备款,导致明义晨源公司没有付清设备厂家款项,导致密码无法解除的原因系韩建公司先期违约造成,如果韩建公司将所有欠款全部还清,厂家就会将所有密码消除。二、韩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厂家没有清除设备密码,并没有造成设备在运行时不能正常开启,也没有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更没有给韩建公司造成损失。三、韩建公司所述的设置密码的设备,是双方《采购合同》之外的设备,这些设备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属于合同之外韩建公司又另行向明义晨源公司采购的设备,到现在韩建公司拖欠设备款未付,明义晨源公司没有任何义务支付违约金。四、2020年1月19日的《承诺书》是韩建公司为了向教委要钱,说要回了钱就给明义晨源公司付清工程款。但明义晨源公司至今未收到付款,因此明义晨源公司没有履行清除密码的承诺也是合理的,《承诺书》应属无效。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甲方、买方)韩建公司与(乙方、卖方)明义晨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主要约定韩建公司向明义晨源公司采购育英中学通风系统(标的物详见单位工程设备表),合同总价203万元,最终结算以项目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就合同款项的支付,双方已另案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15日供货完毕,实际上工程施工迟延,双方协商确定于2019年7月全部货物供货安装及调试完毕。

2020年1月19日,明义晨源公司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司承接的海淀区育英中学改扩建项目的通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置了密码,现已经解开并能正常运行。我司郑重承诺,保证在2020年2月9日前清除密码设置、清除时间设定设置等所有限定设置,保证校方在以后的使用和维护能正常进行。同时履行两年质保义务。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育英中学总务处出具《证明》,内容为:我校新风机组共有18台,部分新风机组多次不能正常开机使用。明细如下,1.2020年8月25日B-111房间4台新风机组出现不能正常开启,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于2020年8月30日经厂家技术处理恢复使用。2.2020年9月30日B-111房间4台新风机组出现不能正常开启,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于2020年10月3日经厂家技术处理恢复使用。由于新风机组多次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给我校造成很大困扰。

2021年3月16日,北京市育英中学总务处向韩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于2021年3月16日,经学校老师巡查发现我校新风机组再次出现了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的状况,具体情况如下,1.2021年3月16日B-111房间西侧位置【华创牌冷凝排风热回收新风机组,型号XXXX】出现不能正常开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2.2021年3月16日B-111房间中间位置【华创牌冷凝排风热回收新风机组,型号XXXX】出现不能正常开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新风机组主要功能用于教学楼地下部分通风换气及冷热源补偿,屡次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我校地下部分功能教师及大型会议及活动场所无法正常使用,给我校造成了很大困扰。

庭审中,明义晨源公司称2020年2月9日前已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维修,清除了所有设置。后因韩建公司没有付款,厂家重新进行了设置。2020年8、9月及2021年3月校方反映的问题系因电路的问题,不是设置密码的问题导致的。后明义晨源公司又称2020年2月9日通知厂家去清除的。韩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明义晨源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明义晨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承诺书》,保证于2020年2月9日前清除密码设置、时间设定设置等所有限定设置。庭审中,明义晨源公司称《承诺书》中保证清除限定设置的设备包括涉案4台,但其出具《承诺书》系因韩建公司称可以依此去要钱,结清款后明义晨源公司才承诺消除密码,并且实际上,明义晨源公司已经按《承诺书》的内容清除了所有设置。韩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明义晨源公司应就其对涉案4台设备清除所有限定设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明义晨源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韩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韩建公司并未证明明义晨源公司未解除密码限定设置给其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于韩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明义晨源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安装在海淀区育英中学D111房间的4台华创牌冷凝排风热回收新风机组(型号XXXX),解除设备密码设置、时间设定设置等全部限定设置;

二、驳回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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