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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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江支行与被告***、何*分别于2020年8月4日、9月10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二、被告***、何*尚欠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江支行的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计至2021年7月2日止为23078.97元,从2021年7月3日起以借款7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借款为止】;

三、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江支行对被告***、何*位于北海市【房产证证号:北房权证(20房权证(2012)字第0×**房产证号:北房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6)字第0×**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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