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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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告杨**、***持有的博野县众辉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到原告代*、孟**的名下。 二、被告杨**、***将博野县众辉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专用的位于博陵供电所35KV南白沙站10KV兴华511线路的额定容量630KVA电力变压器一台变更到原告代*、孟**的名下。 三、驳回原告代*、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