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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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云28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虽然原被告为同一当事人,但涉及合同编号为C3、C4、C5的三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对三幢不同的房屋买卖进行的约定,其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等均不同,应当分别立案。各案涉及房屋价款为333万,即使原告诉请利息,二者之和为三百余万元,远不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原告恶意合并三案的标的金额,规避级别管辖,有违法律规定。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即立案以后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合并立案,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案原审原告诉请确认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三份《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原审被告退还其所支付的房款及承担相应利息等,该诉请的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关联,原审原告未拆分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