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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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0,000元、支付利息28292.2元,两项合计218292.2元。并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272499‰计算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包**、高**、何**、许**、何基伟、张**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元,陆**、包**、高**、何**、许**、何基伟、张**负担2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