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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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李**与被告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云南省出境旅游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退还旅游服务费用37080元; 三、被告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利息(以3708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