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
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玉**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2 614.40元(其中被告吕**已支付8645元,尚欠223 969.4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原告玉**各项赔偿款时承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2940元,由原告王珍妻负担882元(已交纳),由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58元,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承担给付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计4081元,由原告玉**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承担给付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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