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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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永县汉禹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永县汉禹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全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6月16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全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全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江永县汉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48.26元。原告已预交的,本院不予退回,被告江永县汉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