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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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居然之家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盟费、权益金、招商支持费、ERP系统使用费165.10万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居然之家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加盟成为“居然之家”特许经营店,合同就许可内容、区域、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300万元……超过3个月仍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按本合同第七章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七章第三条第2款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视同乙方违约并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支付加盟费的1倍计算:(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被甲方视同违约而终止合同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长期拖欠各种费用,原告多次催告均无果。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隆昌享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被告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为隆昌享家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且提交的《居然之家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在合同的尾部乙方处加盖的公章为隆昌享家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在起诉阶段有明确的被告,应当立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起诉阶段明确的被告并不等于适格的被告,因本案原告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列明被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及提交的《居然之家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中乙方加盖的公章不符,故原告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原告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04元,依法退还给原告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