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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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高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 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 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99011.89元、罚息3189.8元,合计102201.69元; 二、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9901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7900元; 四、被告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山东鲁高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刘*、陶**、高*、张**、田**、卢*对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元,保全费1103元,由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山东鲁高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刘*、陶**、高*、张**、田**、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