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黄金谷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将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水库黄金谷景区停车场返还给我公司;2、两被告支付我公司协议约定经营期间的停车场收入30万元,并按每年30万元的标准向我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黄金谷景区停车场占用费;3、被告承担一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我公司与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签订《浆水泉水库黄金谷景区保安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独立自主经营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水库黄金谷景区的停车服务,经营期间为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在上述经营期限结束后按照停车场收入5:5比例进行分配。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在经营期限结束后未返还黄金谷景区的停车场,也未按照经营期间停车场收入5:5比例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为此,我公司曾多次找到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但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却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龙城保安公司承担。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龙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31日至2027年8月30日止,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应当继续履行。二、《补充协议》约定答辩人“独立自主经营景区的停车服务,经营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即在此期限内,停车服务的收入归答辩人单方所有,与被答辩人无关。三、2020年8月2日至今,停车服务产生的收入为220900元,扣除停车场管理人员费用200295.26元,停车场划线费用1870元,所剩价款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按照5:5比例分配。因被答辩人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安保和景区保洁服务的工资共计816665元,故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任何费用。相反,被答辩人所欠工资及违约损失,答辩人在反诉中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城保安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原告黄金谷旅游公司(甲方)与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自2017年8月31日至2027年8月30止,乙方根据甲方景区实际运营情况派遣保安和保洁人员,按照甲方乙方共同确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正常执勤和工作,服务费用为甲方景区门票收入的百分之十,乙方为甲方所有停车场提供收费人员和车辆疏导人员,服务费用为停车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四十。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独立自主经营景区的停车服务,经营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上述经营期限结束后停车场收入按照5:5比例甲乙双方进行分配。停车场管理人员费用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本案中原告黄金谷旅游公司主张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自主经营期限已到期,要求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返还停车场,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但协议并未约定独立自主经营期限结束后由谁来经营,从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经营期限结束后停车场收入按照5:5比例甲乙双方进行分配”来看,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仍应对停车场进行经营、服务,否则原告黄金谷旅游公司不会继续将经营收入分配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因此原告黄金谷旅游公司主张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侵占其停车场,应予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黄金谷旅游公司主张两被告龙城保安山东分公司支付停车场占用费,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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