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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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HTC20190630)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 二、限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限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00元; 四、限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500元; 五、田**对上述判项二至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追偿; 六、驳回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4元,减半收取计9182元,由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许**、田**负担830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250元,均由许**、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