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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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金海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金海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75万元并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以不超过25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李**、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