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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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奎屯旭康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70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奎屯旭康农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