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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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天毅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掖市义顺和农林牧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市天毅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3290932.9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本息合计9290932.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张**、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张**、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吕**、吕**、张掖市义顺和农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史*、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李*、张**、张**、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张**、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吕**、吕**、张掖市义顺和农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史*、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天毅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张**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76837元,由被告张掖市天毅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张**、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吕**、吕**、张**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张**、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吕**、吕**、张**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