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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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施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由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7月20日止的利息3,048.05元和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及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在借款年利率8.4%基础上上浮50%计算即12.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