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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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州市瑞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州市瑞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卢**劳务费57979.18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57979.1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贺州市瑞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付清劳务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瑞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