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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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赵军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大兴安岭赵军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任*、李逢山、赵国华、李丰年于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 二、大兴安岭赵军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任*购车款11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对大兴安岭赵军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赵**负连带责任; 四、任*退还大兴安岭赵军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黑P×××××号、黑P×××××号、黑P×××××号、黑P×××××号吉利康迪牌电动车。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大兴安岭赵军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