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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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永顺钢管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永顺钢管租赁部、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九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长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延期协议》。 二、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永顺钢管租赁部钢管12495.6米、扣件16058只、上托906只,若到期无法返还,则按钢管20元/米、扣件8元/只、上托20元/只予以赔偿。 三、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永顺钢管租赁部截至2019年12月16日租金1419457元,并以495823.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永顺钢管租赁部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占用费(按照钢管0.013元/米/日、扣件0.01元/只/日、上托0.055元/只/日的标准据实结算),并以所欠租杂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永顺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至第四项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19336元,由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